轨交站点内商业和广告设施须不影响安全和服务标识识别,这些规定是否足够,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行为的处罚,按照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加收10倍罚款。对冒用的证件移交发证机关处理,对伪造的证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还将被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修订草案授权轨道交通企业在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限流和停运措施。同时规定,轨道交通企业将设置安检设施、设备,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修订草案明确,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和出具延误证明。十二类行为在轨道交通区域内明确被禁止,其中包括携带活禽及宠物(导盲犬除外)等,但“地铁全面禁食”并不在此之列。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6月20日至7月5日。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传真:6358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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