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年01月13日 16:46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上海市科协制定了《上海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科协第九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2015年起,上海市科协将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上海地区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上海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上海市科协(以下简称“市科协”)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透明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被推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属地在上海的单位以及在沪的部属高校、研究院所、中央企业等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市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凡已合计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注重推选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第四条 市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推选机构向市科协推选候选人;市科协经初审向中国科协报送推选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科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等,均应经市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市科协常委会报告。
设立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在市科协常委会闭会期间,负责指导和监督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指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组长1名,由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担任。
第六条 市科协成立以下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初审,投票确定被推选人。
推选专家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委员所在学科(专业)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市科协建立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专家库,由在沪的院士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委员从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可根据专业需要聘请外省市的院士。
推选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材料审核小组。按照院士候选人材料要求,负责审核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性。
材料审核小组设组长1名,由推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若干名,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正高级专家组成。
(三)工作小组。负责推选院士候选人的日常组织工作,对推选机构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指导小组、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提供服务。
工作小组设在市科协组织人事处,市科协学会服务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推选机构包括:
(一)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推选工作。
(二)市科协所属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负责本单位的候选人推选工作。
学会和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的推选资格由市科协确定。
第八条 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推选工作实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推选本学科(专业)或本单位的候选人,审查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结论性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工作小组。
第九条 推选机构的推选名额不作限制,但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推选机构和市科协不受理本人申请及个人推荐。
第十条 推选机构实施动态调整。凡连续两次推选的候选人全部未能通过市科协初审的,暂停下一次推选资格。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十一条 推选机构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须由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对被推选人进行评议并向推选机构推荐;推选机构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工作小组报送推选结果。
推选机构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包括主要学术团体兼职,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情况,代表性的论文、著作,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及专家进行评议并同意推荐的材料,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科协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形式审查。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推选专家委员会对被推选人开展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委员,应不少于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推选专家委员会应如实将初审意见、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选意见等填入相应文件,并按要求签名或盖章。
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委员,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审核材料。由推选机构对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被推选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材料审核小组对被推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性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市科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属于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必要时请示指导小组后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处理。
(五)向中国科协报送推选结果。将推选结果报告市科协常委会并报送上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以文件形式将推选结果和相应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撤回推选。如果推选机构发现被推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工作小组,可申请撤回对该被推选人的推选。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终止被推选人的推选工作。院士候选人已报中国科协的,按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四条 惩戒机制。推选机构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推选资格。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但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信原则不予受理,信中确有实质性内容的,由工作小组研究并报指导小组处理。
投诉信截止日期以寄达地邮戳为准。逾期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推选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工作小组登记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机构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工作小组。
(五)市科协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推选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被推选人的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初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初审意见、投诉信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并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初审过程中对被推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工作小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机构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选人评议材料、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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