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根据《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依据《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是由上海市水利学会、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给排水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净水技术学会、上海市水文协会自主发起、共同设立,由设奖单位轮流承办,面向全市水务海洋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并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指导。其目的是为激励在上海市水务海洋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水务海洋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上海市水务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对同一项目授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作为评选对象。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评选活动工作计划,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定评审结果并授奖。奖励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组织及日常协调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承办单位,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承办单位秘书长兼任,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各设奖单位委派。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
评奖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设奖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奖励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置科技进步奖和科技英才奖。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项目: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四)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第十一条 科技英才奖授予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具有典型、代表性科研项目成果,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具有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成果,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科技英才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为: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或工程复杂程度很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经应用后对水资源配置、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提升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或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经应用后对水资源配置、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提升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方面有很大贡献,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或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经应用后对水资源配置、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和提升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方面有较大贡献,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科技英才奖的评审标准为在从事的水务海洋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生态平衡、改善环境和促进水务海洋行业及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主体为在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从事科技研发、应用转化等创新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奖项,违者将视为无效申报处理。
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可分专题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其它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奖励范围,并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一年以上;
(二)申报的科技成果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上一级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再重复申报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
(四)落选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可在2年后再次申报;
(五)涉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应填写《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或评价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一)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由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采用形式审查、初审推荐、专业评审组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评选出科技进步奖获奖奖项和科技英才奖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项,可以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相应奖项,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可记入本人专业技术业绩档案。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获奖成果通过各设奖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两周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管理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实名。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申报人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奖单位负责解释,由设奖单位制定评审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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