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行为,保证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不超过4个,二等奖项目不超过12个,三等奖项目不超过20个;特等奖获奖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科技英才奖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项成果的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二等奖和三等奖每项成果的获奖单位不超过4个,获奖人员不超过8名;特等奖每项成果的获奖单位不超过6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2名。
第六条 上海市水务海洋科学技术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各设奖单位归口受理其会员单位的申报材料。同时为多家设奖单位会员的申报人只能向一家设奖单位申报。
第八条 各设奖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
第九条 各设奖单位对其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出具推荐获奖项目的等次意见。通过初审推荐的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承办单位。
各设奖单位每年推荐获得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二等奖项目不超过3个,三等奖项目不超过4个;各设奖单位每年推荐获得科技英才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水利、供水、排水、海洋专业评审组会议。每个专业评审组由7名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通过专家评议和打分表决,评选出各专业组拟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及理由。
拟获奖项目应获得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表决通过。拟推荐获得本专业评审组科技英才奖人选以打分得分最高者确定,同时应获得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含)以上专家表决通过。
各专业评审组评选出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拟获奖项目不超过1个,二等奖项目不超过3个,三等奖项目不超过5个;各专业评审组评选出的科技英才奖拟获奖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通过成果介绍和评议表决,评选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和科技英才奖获奖人员名单。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须获得四分之三(含)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须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特等奖须获得五分之四(含)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科技英才奖应获得四分之三(含)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申报项目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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