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共同体的尊严,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和科学道德环境,保障上海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国科协制定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和上海市科协制定的《上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等文件精神,并根据结合学会的具体情况,制定《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实施“上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的细则》。(以下简称《科学道德准则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学道德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广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研诚信为本、严谨治学为荣良好风尚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科学道德准则实施细则》以“立足实际、以人为本、面向发展”为制定原则,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为实原则,二者并重。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的从事科技工作的会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尊重科学。热爱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努力学习新技术、新知识,积极开展科技交流,推广应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摒弃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第六条 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土木工程技术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倡独立思考、不墨守成规、不迷信权威,努力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理论。鼓励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遴选科学技术项目,攻克工程技术难题。
第七条 求真务实。在科学研究中实事求是地进行项目设计、科学实验、数据采集、实验分析,严禁弄虚作假。公开研究成果、试验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在科研成果公布、技术成果转移和推广中,反对人为夸大、过分炒作科研和学术成果。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第八条 诚信守则。坚守学术诚信,严于律己,遵守合同,恪守信誉。尊重他人创造性劳动和知识产权,真实、客观、规范地使用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反对弄虛作假、抄袭剽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技术开发和学术研究时应检索和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技术专利和文献,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在科研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九条 开放协作。倡导多元开放、集成高效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倡团队精神,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中,勇担重任,相互支持持。加强土木工程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反对学科壁垒和敷衍推诿,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条 公正公开。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科技评价、成果申报、人才举荐等同行评议,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学术氛围。反对为谋求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维护科学评价的严肃性和纯洁性,及时承认并公开科技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积极宣传除涉密外的科技成果,推动社会公众科学生产,健康生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十三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十四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十五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第十七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十八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不实商业广告宣传。
第三章科学道德规范的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科学道德宣讲教育。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与媒介在科技工作者中持续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其中包括网络宣传、简讯宣传、电子邮箱发送宣传、微信宣传、会议宣传等。在开展各类活动都要突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要求。要宣传科技工作者践行《科学道德准则》的典型,引导科技工作者自勉自励。
第二十条 建立学会会员诚信档案。在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期刊编撰、科技评价、人才举荐、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学会要对其会员及相关科技工作者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包括通报、警告,直至取消不同类别的会员资格,其中包括:高级会员、荣誉会员、一般会员、学生会员等,并向上海市科协通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及相关处理,有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科学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进行。并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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