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坚持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宗旨,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机制和程序,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四)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 制定并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十)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二)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三) 决定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十四) 决定学会成立资金的使用;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 制定并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五)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 决定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十一) 决定学会成立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理事参与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
理事、常务理事通过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对重大事项和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集体意见和建议体现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中。
第二章 会议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的具体落实工作,制定会议议程,报理事长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八条 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事项需付诸表决时,则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秘书处当场公布计票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中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理事长签字确认。秘书处负责将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决议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以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应由理事长签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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