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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专委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31 11:15:00      


(2018年1月16日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为推动学会学科的发展,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积极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其名称为“上海市土木 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受学会直接领导。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应遵照学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每年年末制定上报专委会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含)专委会工作会议。制定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计划;做强品牌学术活动;配合学会或自行组织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积极开展科技情报活动并注重科技情报资源共享,编辑出版学术领域的专业书刊(或电子书刊);及时报道学术活动并报送学会。 

(四)掌握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并就重大科技决策、科技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五)每年形成几项科普作品(书籍或多媒体),自行或配合学会推进优秀科普作品进“二堂”(进课堂、进弄堂); 

(六)联合社会资源积极引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技术骨干的人才选 拔;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七)结合新技术应用和新规范标准的施行,每年开展 1~2 次技 术培训。 

(八)定期开展与会员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讲座、信息交流工作, 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培训或开展其他专业类型的继续教育工作。 

(九)协助学会发展和管理会员,积极引荐学生会员,并向学会 推荐荣誉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以及外籍会员。 

(十)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业委员会的组织  

(一)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 主任委员 4 至 6 名、秘书 1 名,主任、副主任、秘书所在单位应是学会的团体会员。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副主任 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由专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委员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并聘任,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可连任一届。 

(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60 名,对学科范围比较宽 的专业委员会经学会批准可酌情增加。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民主推选 产生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四)专委会委员任期应与理事会理事任期一致。专业委员会换 届改选应在理事会改选前 6 个月内完成,由本届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届专业委员会应向学会提交书面改选方案,包括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人数等。经学会同意后,应召 开本届专业委员会扩大会议,协商、酝酿、推荐产生全部委员,报学 会新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成下届专业委员会。 

(五)专业委员的委员人选应是本专业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 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会员。 

(六)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专业委员各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兼顾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 

(七)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率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新增选的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中青 年科技工作者(45 周岁以下)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四、专业委员会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 支持学会工作,并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公条件支持的企事业单位。


五、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包括开展咨询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社会赞助以及学会秘书处下拨的经费补贴等。经费使用须符合《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


六、学会秘书处每年末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考核评比。主要对专业委员会基础管理、工作绩效、知识共享做出量化评价,对考核前两名的专委会给予奖励。


七、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年度评比不合格并经学会督促整改无效的,由学会秘书处提出撤销或重组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八、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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